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和《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市管领导干部、退(离)休市管领导干部、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指:学术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社会团体,下同)、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范围、数量极期限
第四条 在职市管领导干部兼职范围和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五条 退(离)休市管领导干部若无其他兼职,经批准可兼任1个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退(离)休市管领导干部可到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由党委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
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报党委批准后,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处级领导干部可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七条 在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 退(离)休市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三章 兼职取酬
第九条 经批准兼职的在职市管领导干部和退(离)休市管领导干部均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补贴和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奖励和收益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个人年度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处级领导干部可以按照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报酬,但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再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取酬获得奖励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兼职审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职市管领导干部、退(离)休市管干部兼职情况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报学校党委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需提供相关组织的情况介绍、主管部门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拟兼职组织的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进行调查后,再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程序如下:
(一)本人填写《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亲笔签字的兼职承诺书(承诺书要分类注明本人在社团、基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兼职情况)。
(二)所在部门、院经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三)党委组织部初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兼职请辞相关材料,在职市管领导干部、退(离)休市管领导干部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中层领导干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八条 按规定经批准到社会团体兼职的在职市管干部、退(离)休市管领导干部由上级组织部门管理。经批准兼职的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将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汇总情况后报告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瞒报、漏报兼职的;
(二)为社会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超数量、超届数或超任职年龄界限兼职;
(四)违规取酬、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或不按规定报告取酬和报销情况;
(五)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第二十条 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纪检监察室)定期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