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院、部、处、室:
现将《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15日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重庆市关于优化人事管理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做好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3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扎实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岗位设置管理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员聘用制度和转换用人机制相结合,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合理,宏观调控;优化结构,精干高效;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全面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实现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学院在职在岗的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职工。
第四条 学院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其中学院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岗位设置原则
第五条 学院岗位设置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宏观调控;优化结构,精干高效;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发展的要求,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需要出发,统筹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岗位等级设置规范,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坚持因事设岗,加强调控和监督管理,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控制,实行岗位的动态调整和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通过政策引导,逐步解决人员结构不合理状况。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学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我院人才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结合学院近期与长远发展目标、高层次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使人才资源配置与学院事业发展相适应。坚持以教学科研为主线,以师资队伍建设为主体,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教师岗位,充分考虑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发展目标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以岗位设置和动态管理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优化各类人员结构,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比例,促进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章 岗位类别设置
第六条 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及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特设岗位。
第七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院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包括学院各系、院、部、处、室的管理岗位。凡在学院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人员原则上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学院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日常运作等需要。学院将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人员纳入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学院深化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一般性劳务工作逐步实现社会用工,现有工勤技能岗位自然减员出现的空岗不再补充编内工勤技能人员。
第十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经上级批准,学院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不受学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五章 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控制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岗位总量。学院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今后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全院岗位总量,核定的各系、院、部、处、室编制和岗位数。
第十三条 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5%。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结构比例。学院领导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四级以上管理岗位数量按院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六章 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四至九级。学院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四至九级管理岗位。
第十六条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即三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别依次对应教授三级、教授四级、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副教授三级、讲师一级、讲师二级、讲师三级、助教一级、助教二级岗位。其中三、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且正高级岗位与副高级岗位合称为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十二级为初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由学院进行总体调控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三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六级岗位。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结果执行,学院按教师岗位和其他专技岗位分别设置结构比例,且高级岗位比例向教师岗位适当倾斜。专业技术岗位中,高、中、初岗位比例的控制目标原则上为35:45:20。
正高与副高岗位比例控制目标为3:7,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3:7;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第十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4 个等级,即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二、三、四、五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结果执行。工勤技能二至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25%左右,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
第七章 岗位设置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各级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岗位总量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将所有岗位分解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根据文件规定及学院实际核定各级各类岗位的数量,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提交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实施方案,将学院管理岗位、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分解到各部门。
第八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一条 岗位聘用是指学院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通过竞争上岗形式产生拟聘用人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不列入竞聘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岗位其本任职条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个人的资格及工作业绩等条件确定。
第二十三条 聘用机构。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院岗位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相应成立相应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相应类别岗位的聘用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聘用程序。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岗位要求,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形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岗位聘用的其本程序是:
1.制定任职条件。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
2.编制《岗位说明书》。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所有岗位的岗位说明书,由学院统一汇总编制全院各个岗位的岗位说明书。
3.公布岗位。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聘用条件等。
4.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向设岗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情况简历和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填写岗位应聘申请表。
5.资格审查。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对应聘本部门岗位人员所提供的资料予以初审。
6.审核评审。学院岗位设置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管理岗位四级职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管理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和八级由学院党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聘用。
7.聘前公示。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各类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交由评审机构进行审核复议。全院各类岗位初步方案经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8.审定报备。根据岗位公示结果,按规定程序报送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9.签订聘用合同。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10.兑现待遇。兑现相应人员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及考核。
1.学院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1)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共一式三份,学院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合同中规定的终止时间或条件出现时,合同自行终止。
(3)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自动终止。
2.建立聘期考核制度。考核以岗位职责为核心,重点考核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对受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聘期考核重点考察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情况,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及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聘期限、续聘及解聘。
1.聘期一般为五年。聘期结束后,应重新参加岗位聘用。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聘期内发生岗位类别或等级变化,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
2.聘用合同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投诉与申诉。
1.学院成立岗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学院工会牵头,纪委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受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负责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3.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学院岗位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第九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各级各类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院教育教学的需要,由组织人事处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经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原则上根据聘期满后调整一次岗位结构和数量。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学院教育教学的需要,在学院总岗位数额内留有一定比例的各级各类岗位,作为学院引进人才和完成临时性工作需要。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三大类岗位进行管理,在本次岗位聘用期间,各级各类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第三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外出培训的各类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岗位,逾期未归者,学院不再保留其岗位。
第三十二条 几类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
1.根据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规定,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聘用到教师岗位,但也可根据辅导员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2.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岗位聘用管理,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而被学校通报处理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低聘或解聘其教师岗位,且2—4年内不得参加上一等级教师岗位的竞聘。
4.对在聘用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并查证属实的教师,降到所在岗位最低级,已在最低级的,降至下一层级的最高级。
5.对在聘用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学院之前发布的管理规章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