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19年4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
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系、院、部、处、室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对所分管(联系)部门的师德建设负领导责任。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系、院部主任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院聘用在教师岗的人员,聘用在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等其他岗位从事与教学科研工作相关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学院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主控部门:宣传统战处)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学术道德方面(主控部门:科研开发处)
9.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10.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1.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2.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非法刊物和非法证书等。
13. 买卖论文和专利,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和专利;
14.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教育教学方面(主控部门:教务处)
15.未经学院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16.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7.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8.强迫学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19.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0.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主控部门:教务处,宣传统战处,保卫处)
21.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学院分配的其他工作。
22.违反学院相关规定,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23.对学生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4.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6.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
2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主控部门:监察审计处)
28.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9.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0.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31.在论文指导、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32.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六)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四、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学院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且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其他副院级领导任副主任,各教学系院部党政负责人、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开发处、宣传统战处、监察审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检查、督促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兼任,主要负责师德建设日常工作。
学院建立由师德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主控部门具体负责、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受理与调查机制。在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受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人员,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要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师德师风建设问责追究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根据隶属原则问责,其中兼任教师双重管理,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七、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